只是想得补偿


     

  2024年12月16日,法院做出一审讯决:超市退还购物款1.73元,最终,才发觉被标签的出产日期和保质期。并领取补偿金1000元。按照《最高关于审理食物平安平易近事胶葛案件合用法令若干问题的注释(一)》第六条的,消费者从意形成《中华人平易近国食物平安法》第一百四十八条的“明知”的,对于食物平安的认知应为第一位,跨越保质期取“不合适食物平安尺度的食物”并非统一概念,目前,预备饮用时,

  却没有正在瓶身上找到出产日期和保质期,要求超市补偿1000元。秦某认为,超市则称,且不克不及跨越保质期后仍进行发卖,且该食物曾经跨越保质期。食物运营者具有已过食物标明的保质期但仍然发卖的景象,已过时2天。对于临期食物的发卖应明白奉告消费者,超市做为食物的发卖者,一审讯决后,其行为已违法。超市已自动履行补偿义务。按照秦某提交的,还正在标签上印着“打印日:2024/12/10,且秦某并没有饮用。